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蘇碧蓮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複 代理人 林怡婷律師被 告 蘇玟昕訴訟代理人 吳庭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房屋(建號:臺北市○○區○○段○○段000○號,下稱系爭房屋),暨所坐落之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下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114年度湖司補字第150號卷【下稱湖司補卷】第43至47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因移轉系爭房地所受利益核定之。而系爭房地鄰近區域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202,000元(含土地及建物),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認以上開標準計算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608,840元【計算式:202,000元/平方公尺×62.42平方公尺(湖司補卷第21頁)×原告因移轉系爭房地所得受利益1分之1(湖司補卷第47頁)≒12,608,84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1,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41,4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