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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心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