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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1號原 告 蘇維正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顏詒軒律師被 告 陸簡碩宏(即穆諾荷設計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雖記載「穆諾荷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陸簡碩宏」,惟陸簡碩宏似獨資經營,茲考量因其當事人屬性同一,並未變更,為求訴訟經濟,故本院自得先逕於當事人欄內將之改列為正確,由原告嗣後確認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