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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黃國城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被 告 鄭景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9萬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一、土地部分: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士林區 海光段 二 47 75 2分之1

二、建物部分: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樓 層 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793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00號 加強磚造 2層 (一、二層) 層次總面積 133.3 2分之1 備考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同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額為2,718萬元,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不動產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9萬元(21,780,000×1/2=13,590,000)。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