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8號原 告 潘善平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陳郁芳律師被 告 李維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