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2號原 告 蕭慧霖訴訟代理人 羅天佑律師被 告 蔡佳汝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728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34,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