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明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5,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