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吳芃萱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被 告 吳仁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刪除相關新聞報導(包含自由時報網站及任何轉載平台),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5,100元【計算式:1萬600元+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