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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50號原 告 曾麗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晴得股份有限公司及邱健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9,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徐翊哲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