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