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0號原 告 張澄泰
張文河被 告 張聰文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葉書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二項分別請求被告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均236/10000及其上同小段2126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之權利範圍各1/4,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張文河、張澄泰,經原告陳報系爭房地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並提出與其鄰近且條件相似之不動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為證,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萬元(計算式:
15,000,000元×權利範圍1/4×2人=7,5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