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陳易裕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3,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念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陳易裕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3,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