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7號原 告 陳燕萍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黃郁婷律師被 告 王晨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