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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謝昆原被 告 謝評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7,6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附表:(新臺幣/元)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金額 1 本金 1,423,800 2 利息 1,423,800 114年1月1日 114年8月13日 5% 43,884 合 計 1,467,684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