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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10號抗 告 人 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兆蓬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黃士利、李麗生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預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又抗告人所提出之民事抗告狀,亦未具抗告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