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19號原 告 楊少明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正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