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4號原 告 鴻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光輝上列原告與被告將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5,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15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6,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