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3號原 告 王縈綺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佳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