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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6號原 告 梁麗香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熊心瑜律師被 告 郭庭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萬9,425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3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一、土地部分: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新北市 汐止區 拱北段 1516 9132.99 10000分之49

二、建物部分: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279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新北勢汐止區康寧街885巷17號4樓 鋼筋混凝土造 5層(四層) 總面積 64.66 陽台 9.70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拱北段2856建號,5,01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642 拱北段2864建號,132.2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4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建物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8萬4,899元,而本件原告請求之建物面積合計為114.6平方公尺(64.66+9.7+5,015.4×6642/0000000+13

2.29×524/10000≒114.60,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據此計算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額為972萬9,425元(計算式:84,899×114.6≒9,729,425,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