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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郭文瑛被 告 陳明雲

林勝雄

鍾昌達

王春源武士暐許清田李木根羅維黃堃豪張韻玫

陳惠珠林子文李培錦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權人訴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因涉及區分所有權人間財產上權利義務事項,故屬財產權之範圍,是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時,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以計算其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龍邸大廈社區(下稱系爭社區)於民國114年8月2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之決議不存在。㈡確認系爭社區「建物共有人分管契約書」不存在。㈢確認系爭社區規約不存在。㈣確認龍邸大廈之屋頂平台為共用部分,無約定專用。而上開原告請求確認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存否之訴,共計4項標的,業據原告陳明在卷(本院114年度士司補字第389號卷第205至217頁),經核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為不同之訴訟標的,其價額均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165萬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60萬元(165萬元×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