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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4號原 告 陳清標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被 告 陳穎

陳麗玲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陳慶林被 告 陳慶國

陳麗銀

王陳秀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價值為85,280,5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4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820元,扣除前已繳納221,460元,尚須補繳184,360元(計算式:405,820元-221,460元=18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岑附表編號 種類 坐落/名稱 面積/數量 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1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 ------------------ 基地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第1層:90平方公尺 第2層:99平方公尺 騎樓:9平方公尺 總面積:198平方公尺 陳清標:2分之1 陳慶林、陳慶國、陳穎、陳麗玲、陳麗銀:公同共有2分之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編號1、2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坪79萬元(見士司補卷第73頁),依此計算,該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47,313,100元(計算式:面積59.89坪×79萬元/坪=47,313,100元)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04平方公尺、9平方公尺 陳清標:2分之1 陳慶林、陳慶國、陳穎、陳麗玲、陳麗銀:公同共有2分之1 3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 ) ------------------ 基地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第1層:70.86平方公尺 第2層:79.44平方公尺 騎樓:8.58平方公尺 總面積:158.88平方公尺 陳清標:2分之1 王陳秀枝:2分之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編號3、4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坪79萬元(見士司補卷第73頁),依此計算,該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37,967,400元(計算式:面積48.06坪×79萬元/坪=37,967,400元)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9平方公尺 陳清標:2分之1 陳慶林、陳慶國、陳穎、陳麗玲、陳麗銀:公同共有2分之1 合計 85,280,500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