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7號原 告 簡趙月娥
簡嘉成簡嘉興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OO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異動清冊,若系爭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
二、依前揭資料之所有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調取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㈠、補正本件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等年籍資料。
㈡、如發現系爭建物所有權人已死亡(下稱被繼承人),請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明是否有拋棄繼承情事,及依調取之登記謄本查明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
㈢、接續上開情形,如未辦妥繼承登記,請具狀聲明由該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若於起訴前已死亡,則應聲明更正或追加為被告),並追加命其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如有部分辦理拋棄繼承或已辦理繼承登記,請具狀聲明由繼承系爭建物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或更正、追加為被告),並均需按該當事人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㈣、如有其他應依法承受訴訟或由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之情形(如被告已成年、受監護宣告等),亦請一併具狀聲明並提出繕本。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請查明並陳報是否已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