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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黃俊瑋訴訟代理人 陳育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忠倫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