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號原 告 冠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漢威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