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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4號原 告 鴻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

周威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5萬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7,7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