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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9號原 告 周連財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林敏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元廷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翊哲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