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2號原 告 王進溢(即大舍室內裝修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侯淑恩律師被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蔡宜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萬零參佰參拾陸元(計算式:第一項本金402萬4485+起訴前所生利息10萬0336.48+第二項107萬551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雖記載「大舍室內裝修工程行 代表人王進溢」「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代表人陳元浩」,惟王進溢似獨資經營,且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前亦已變更,惟因其當事人屬性同一,並未變更,為求訴訟經濟,故本院自得均先逕於當事人欄內將之改列為正確,由原告嗣後確認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