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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林懷正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被 告 王琳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出)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4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㈠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坐落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部分,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系爭房屋相同路段、相近面積之不動產(包括房屋及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萬2,421元,而系爭房屋之主建物面積為80.4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即陽臺面積為2.96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即雨遮面積為3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即同小段31932、31933、31935建號面積共81.3平方公尺(參附表所示),即系爭房屋之總面積合計167.73平方公尺【計算式:80.47(平方公尺)+2.96(平方公尺)+3(平方公尺)+81.3(平方公尺)=167.73(平方公尺)】 ,故系爭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3,562萬9,374元【計算式:21萬2,421(元/平方公尺)(即系爭不動產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交易價格)×167.73(平方公尺)(即系爭房屋總面積)≒3,562萬9,374(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下同)】,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經核定為1,068萬8,812元【計算式:3,562萬9,374(元)×3/10≒1,068萬8,812(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68萬8,812元;㈡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萬元部分,經計算自112年10月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16日(見原告民事起訴狀之收文章)止之金額共為158萬1,290元【計算式:6萬(元)×26(11/31)月≒158萬1,29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8萬1,290元;至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後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孳息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㈢前開二者合計為1,227萬0,102元【計算式:1,068萬8,812(元)+158萬1,290(元)=1,227萬0,102(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27萬0,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附表: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北投區 大業段 三 149 2,690.76 10000分之48 備註:重測前:北投段702地號。 建物: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主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1 3169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共23層樓房 第20層:80.47 陽臺:2.96 雨遮:3 (合計:5.96) 1分之1 臺北市○○區○○路00號20樓 備註: 另包括共有部分:⑴同段31932建號(面積3,208.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是此部分權利範圍面積為3,208.21×49/10000≒15.72平方公尺;⑵同段31933建號(面積2,795.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7),是此部分權利範圍面積為2,795.82元×107/10000≒29.92平方公尺;⑶同段31935建號(面積9,904.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是此部分權利範圍面積為9,904.23×36/10000≒35.66平方公尺;⑷以上共:15.72+29.92+35.66=81.3平方公尺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