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2號原 告 林堉洋法定代理人 郭綉真
林建瑋被 告 高淑娟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王心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00元(計算式:2,800元+4,500元=7,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