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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傅潤湘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游逵元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展航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張睿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及反訴原告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3,481,726元,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481,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33元。另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返還不當得利5,267,000元,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26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333元、63,1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