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3號原 告 林志倩被 告 日月星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嘉源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權人訴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因涉及區分所有權人間財產上權利義務事項,故屬財產權之範圍,是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時,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以計算其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日月星辰社區民國114年12月20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區權會)決議。而據原告提出之系爭區權會開會通知及公告內容(本院115年度士司補字第6號卷第13、15頁),可知原告請求撤銷之系爭區權會決議事項共有5項(即開會通知及公告上所載議案一至議案四、公告第三大項所載管理委員選舉),上開5項決議事項經核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價額均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165萬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82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5=8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