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86號原 告 晟廣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秋惠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羅顥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9萬6,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1,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