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3號原 告 湯尹禎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定豐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萬1,361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