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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37號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被 告 王亭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陸仟參佰柒拾捌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本金72萬6886元+起訴前所生利息15358元+違約金500元+聲明第2項本金24萬7424元+起訴前所生利息62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壹萬貳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