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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3號原 告 秦台莉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複 代理人 蕭人豪律師被 告 詹文雄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訴訟代理人張家銘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訴訟代理人張家銘律師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已具狀與原告終止委任,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懌帆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