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4號原 告 林晏鈴
林永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駿宏律師被 告 蔡寬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27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晏鈴新臺幣(下同)29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林永啓667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加計原告林晏鈴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9萬8,000元,及原告林永啓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8月11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18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0萬7,387元【計算式:667161=107,387】核定之。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59萬9,904元,有環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15年9月1日環宇字第000000000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5,291元【計算式:599,904+298,000+107,38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4,490元,尚應補繳8,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