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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8號原 告 林沛潔訴訟代理人 王俊棠律師

楊硯婷律師被 告 杜佳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圓323萬1,257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5年4月16日之匯率折合為新臺幣(下同)65萬3,360元【計算式:

日圓323萬1,257元×0.2022,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請求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15日之利息(如附表所示)已可得特定,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萬3,660元【計算式:65萬3,360元+5萬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婷附表(新臺幣)請求項目 請求本金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給付金額 利息 65萬3,360元 113年10月1日 115年4月15日 5% 5萬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