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5號原 告 林承漢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被 告 吉固億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昌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零肆佰貳拾貳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塗銷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8),其上同段102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6)(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之權利移轉關係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為將前項預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原告雖以上開第1項、第2項聲明併列,然均係為回復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完整行使,經濟目的同一,依上開說明,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5萬422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學緯附表: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系爭房地於原告起訴時相近路段、建物型態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坪107萬4,855元(計算式:交易總價3,518萬元÷32.73坪=1,074,85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而系爭房地總面積為80.28平方公尺,據以估算系爭房地交易價額應為435萬422元(計算式:80.28平方公尺×107萬4,855×0.3025×原告權利範圍1/6=4,3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