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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吳奕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7,22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