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9號原 告 伊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翔之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複代理人 林宜筠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