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周忠泰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進興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經本院於115年2月2日函命原告補正後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06頁),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表明被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資(記事欄均勿省略)、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 2 依查詢結果,⑴提出修正後之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⑵提出與全體被告人數相符且附具證物之繕本,⑶依請求分割全部遺產之總價額,按被代位人所佔應繼分比例,計算其因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據此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法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