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黃家琳被 告 昇宏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宜君被 告 鴻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雅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8,846元(含使用執照遲延利息、交屋遲延利息、管理基金、瓦斯外管線裝置費、保留款差額之利息損害、拆除費用、水費、電費、面積差額找補、貸款利息返還),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懲罰性賠償金5,794,230元(見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1275號卷一第239頁、本院卷第1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953,076元(計算式:1,158,846元+5,794,230元=6,953,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9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790元(見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1275號卷一第11頁),尚應補繳77,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