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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06號原 告 廖淯婷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OO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市○○區○○路00巷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異動清冊;若系爭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則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

二、依前揭資料之所有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調取全體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㈠、補正本件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等年籍資料。

㈡、如發現系爭建物所有權人已死亡(下稱被繼承人),請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明是否有拋棄繼承情事,及依調取之登記謄本查明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

㈢、承上,如未辦妥繼承登記,請具狀聲明由該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若於起訴前已死亡,則應聲明更正或追加為被告),並追加命其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如有部分辦理拋棄繼承或已辦理繼承登記,請具狀聲明由繼承系爭建物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或更正、追加為被告),並均需按該當事人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㈣、如有其他應依法承受訴訟或由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之情形(如被告已成年、受監護宣告等),亦請一併具狀聲明並提出繕本。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請查明並陳報是否已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原告所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然未陳報被告所占用之範圍及面積,難認原告已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查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按遭被告占用之面積補繳裁判費(至少應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