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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07號原 告 劉嘉宏訴訟代理人 楊林澂律師被 告 李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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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苑禎王麗梅

王寶猜王耀偉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零玖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以原告即債務人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所減少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應剔除被告所分配之金額後,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172元(計算式:2,936,895-1,179,723=1,757,17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7,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翊哲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