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29號原 告 方愛娟被 告 柯欣怡
柯詩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316萬7397元(詳如附圖及其說明)+聲明第2項前段12萬元+後段1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貳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附圖及其說明: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爭訟房屋(含停車位)予原告,並請求被告給付所欠租金,併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爭訟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加計所欠租金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不當得利金額合併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