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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35號原 告 李國平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台芬間請求返還合夥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6萬4,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