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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黃雅琴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