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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4號原 告 陳冠樺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宥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