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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顏永進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見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依其主張應有部分為1/6,及其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起訴時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2,2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5萬8,700元(計算式:2,200元×4,251平方公尺×1/6=155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薇方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