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65號原 告 趙天一被 告 陳潔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13樓之1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屋同棟之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之13房屋及坐落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之民國114年3月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460,698元(見士簡卷第93頁),換算成每平方公尺約為139,361元(計算式:460,698元3.305785=139,3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此交易單價標準,與系爭房屋之建物總面積67.58平方公尺【計算式:
層次46.45㎡+附屬建物陽台6.01㎡+共有部分15.12㎡(計算式:5,9
98.78252/100000=15.12,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67.58㎡】相乘,系爭房屋及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格為9,418,016元(計算式:139,361元67.58㎡=9,418,0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系爭房屋於114年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460,800元,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稽(見士簡卷第117頁),其坐落基地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695,182元(計算式:79,600元/㎡11,342.13㎡權利範圍77/100000=695,1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見限閱卷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公告地價與現值查詢資料),系爭房屋價額占系爭房屋及坐落基地總價額比例約為39.86%【計算式:460,800元(460,800元+695,182元)l00%=39.86%,小數點後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據此比例計算系爭房屋交易價格應為3,754,021元(計算式:系爭房屋及坐落基地價額9,418,016元39.86%=3,754,021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自114年12月25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3,000元,係附帶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54,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3,840元,尚須補繳41,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品岑